《重庆市律师协会行业信息采集和使用规则》-博天堂手机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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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协会行业信息采集和使用规则》

2018-01-12 16:41:39来源:市律协

各分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各部门,各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律师协会行业信息采集和使用规则》已于2017年11月3日经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17年12月29日

 

重庆市律师协会行业信息采集和使用规则

律所管理规则行业指引2017年第4号(总第7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律师行业信息采集和管理水平,提升律师协会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行业信息采集、使用的工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律师行业信息,是指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协会在从事法律服务和参与律师行业发展的事务或工作中,形成、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采集和使用律师行业信息,应遵循规范、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采集和使用律师行业信息,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律师行业信息采集和使用工作由重庆律师协会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律师行业信息,主要包括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业务信息、统计信息和其他信息,以及重庆律师协会加工、整理、分析所得的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注册登记和执业证书记载的执业信息。

业务信息包括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案件种类、收费标准、客户名单、典型案例等。

统计信息包括收案数量、结案数量、平均收费、总创收、人均创收情况、律所纳税情况、社保缴纳情况、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信息、重庆律师协会的行业报告、专项工作、年度总结等。

其他信息,包括律师的其他社会兼职、学历、学位、执业领域、研究成果、获奖惩戒等信息等;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信息、业务资质、各种评奖惩戒信息等;

第七条 重庆律师协会有权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明确律师、律师事务所必须上报重庆律师协会的信息。重庆律师协会可以明确信息的类别、格式、采集信息的方式、信息采集周期等。

重庆律师协会因会员惩戒工作需要,有权要求有关律师、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关信息。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重庆律师协会信息采集工作的要求,按照信息分类、信息格式、采集方式和报送时间,向重庆律师协会按时报送真实、完整、有效信息。

第九条 重庆律师协会对采集的信息应予以分类管理,妥善保存、合理使用。

第十条 重庆律师协会对采集的下列基本信息通过博天堂手机版下载官网和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

(1)执业律师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执业机构、工作电话、执业类别、执业证号、执业状态等信息。

(2)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办公住所、执业许可证号、办公电话、执业状态、负责人等信息。

(3)律师协会的基本信息包括办公住所、办公电话、负责人、管理架构等。

第十一条 重庆律师协会对采集时明确作为统计的信息,仅用作统计基础,统计结果向主管部门报送和合理使用,但用作统计的信息不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对上报重庆律师协会的基本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自行决定是否向客户、社会公开以及公开的方式。

律师事务所可以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信息,在办公场所公布,也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网站、自媒体等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律师在执业年检中,应如实、完整地填写执业信息,有关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协会申请变更、补充。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在年检中,应如实、完整地填写有关信息。有关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向重庆律师协会申请变更、补充。

第十五条 重庆律师协会协调管理的政府专项经费或律师协会专项经费所对应的法律服务有关信息、法律援助机构值班情况、援助案件进展等有关数据,应按照要求报送重庆律师协会。

第十六条 重庆律师协会可以编制行业报告,并通过官方网站、内部刊物、自媒体、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在内部通报或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向重庆律师协会申请查阅相关统计信息,重庆律师协会认为属于查询范围的,应该向申请人提供该等信息。如果该等信息不属于可以查询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律师、律师事务所向重庆律师协会申请查阅本人或本所以外的第三方信息,重庆律师协会认为属于公开范围的或在取得信息提供者同意后的,可向申请人提供该等信息。

第十八条 重庆律师协会依申请提供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信息的,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重庆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对获取的信息应该进行加密处理并妥善保管,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需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认为重庆律师协会在信息采集或公开工作中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在行业信息采集和使用工作中,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庆律师协会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重庆律师协会有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及时、不依法履行行业信息报送和公开义务的;

(二)报送错误或虚假信息,经要求更正后仍不及时更正的;

(三)违反本规则规定,泄露律师行业信息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行业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行业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则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庆律师协会可以建立健全律师行业信息采集和使用工作考评制度,定期对律师行业信息采集和公开工作进行评议,作为行业评优、奖励、处罚的参考。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重庆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重庆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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