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
2016-01-28 15:52:00 来源:市律协
各分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各部门,各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16年1月22日经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16年1月25日
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
(2016年1月22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行业自律体系,规范行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庆市律师协会制定、修改和废止行业规则,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庆市律师协会规划规则委员会是本协会的工作机构,负责重庆市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制定的规划和实施,并负责行业规则的起草、修改和初步审查。
第四条 制定行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所明确的开展行业管理的规定,遵循合法、民主、科学、务实的基本原则,从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维护行业规则的统一;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会员权利、义务和责任。对行业规则的起草、修改工作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会员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行业规则的制定活动。
第二章 行业规则规制范围、制定主体
第一节 行业规则规制范围
第五条 本程序规制范围为重庆市律师协会所制定的行业规则。
第六条 重庆市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分为基本规范性文件、律所管理规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业务指导性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五个类别。
(一)基本规范性文件,是指规定重庆市律师协会基本治理机构、行业管理体系、规定会员权利义务、规定行业管理权限及权限行使程序等内容的文件。
(二)律所管理规定,是指规定律所管理体系,规定律协团体会员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文件。
(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是指评判律师执业行为,规定律师自我约束准则等内容的文件。
(四)律师业务指导性文件,是指为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提供指导与借鉴,分享优秀律师成功执业经验等内容的文件。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除上述范围以外,由重庆市律师代表大会或重庆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的文件。
第二节 行业规则制定主体
第七条 重庆市律师代表大会、重庆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行使行业规则制定权。
第八条 重庆市律师代表大会决定律师协会章程、全行业重要行业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九条 由重庆市律师代表大会决定制定的行业规则以外的行业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由重庆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
重庆市律师代表大会可以通过决议将其负责制定、修改的行业规则委托理事会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行业规则制定的程序
第一节 议案的提出
第十条 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议案可由下列机构或个人提出:
(一)理事会;
(二)会长办公会;
(二)监事会;
(三)各专门委员会;
(四)各专业委员会;
(五)团体会员5个以上联名,个人会员50人以上联名;
(六)重庆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30人以上联名在重庆市律师代表大会以提案的方式提出。
第十一条 议案的提出,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的方案。可附行业规则草案及起草说明。
第二节 议案的立项
第十二条 由理事会提出的议案直接进入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程序。由其他途径提出的议案,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是否制定、修改行业规则。
第十三条 重庆市律师协会规划规则委员会依据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关于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决定,编制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计划,可单独或下达到相关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织工作组实施。
第三节 起 草
第十四条 行业规则制定、修改草案初稿分不同情况,由会长办公会指定以下机构或人员起草:
(一)提出议案的人或机构;
(二)与提案内容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三)临时性的专门起草小组;
(四)专业研究机构或专家。
第十五条 负责草案初稿起草的机构或人员,经论证、起草、修改定稿后,将草案初稿提交重庆市律师协会规划规则委员会审查。
第十六条 重庆市律师协会规划规则委员会对行业规则草案初稿进行审查后,可作如下处理:
(一)提出修改意见,退回原起草机构或个人作进一步修改;
(二)会同原起草机构或个人对行业规则的草案初稿作进一步修改;
(三)直接对行业规则的草案初稿作修改。
第十七条 行业规则草案初稿经重庆市律师协会规划规则委员会初步审查通过后,应形成草案附书面起草或修改说明提交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按批准权限提交有关机构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重庆市律师协会规划规则委员会向会长办公会提交行业规则草案,应经到会全体人员过半数通过。对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可同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交。
第四节 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 重要的、涉及全行业的行业规则草案,由重庆市律师协会规划规则委员会主持,会同原起草机构向有关各方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是:
(一)座谈会;
(二)听证会;
(三)论证会;
(四)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范围,根据行业规则内容的需要,可包括:律师协会会员、专家学者、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社会群众代表。
第五节 审 议
第二十条 由重庆市律师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行业规则。理事会审议行业规则草案,按照理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审议。重庆市律师代表大会审议行业规则草案,按照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审议。进行审议时,规划规则委员会应派员到场提供解释说明,并听取意见。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律师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行业规则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规划规则委员会依本规程第十六条处理。
第六节 颁 布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则以重庆市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予以颁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通过的行业规则以理事会决议的方式予以颁布实施。
第七节 适 用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律师代表大会制定的行业规则,在重庆市律师全行业具有最高效力。
第二十五条 行业规则的特别性规定,效力优于一般性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