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含分所)设立申办程序
2016-03-08 09:15:00 来源: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重庆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2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渝快办”):12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重庆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
咨询电话:67566335、67086885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由设立人或设立人指定的代表向所辖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提出五至十个备选名称,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
区县司法局对网上提请拟在辖区内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的资格进行初审后,上传律师事务所预核名称备选表至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对其提交的预核名称进行初审后,将备选名称提交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
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检索结果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律师管理系统通知区县司法局,再由区县司法局通知申请人及时领取《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二、设立条件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5、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应具备有书面合伙协议;三名以上合伙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作为设立人;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6、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应具备有书面合伙协议;二十名以上合伙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作为设立人;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7、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具备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8、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还应具备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且负责人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人接《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后按程序向申办律师事务所住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0.(律师事务所申办材料目录)
1.律师事务所(含分所)设立申请书(需申请人签名或本所盖章);
2.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律师事务所(含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4.拟设立律师事务所章程(需申请人签名);
5.设立人(或派驻律师)个人简历及执业经历;
6.设立人(或派驻律师)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审查后当场归还,复印件留存);
7.设立人(或派驻律师)取得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副本)和学历证明(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原件审查后当场归还,复印件留存);
8.设立人(或派驻律师)执业情况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年度考核情况原件审查后当场归还,复印件留存);
9.住所证明(原则上要求非住宅用房,房屋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有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
10.与原执业单位财务、案卷等结清的证明(派驻律师不需要);
11.个人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保证依法专职执业,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停止执业等处罚记录等)。
12. 申请设立分所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受到过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情形证明;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13.党建指导员(按相关规定,有条件的在设立律所时同步建立党支部)。
四、受理申请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经审查,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
五、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受理申请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准予设立的,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