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注销
2016-03-08 09:26:00 来源: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材料目录;
2、《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表》;
3、注销申请书;
4、在重庆市级报纸上登载的注销公告;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律师事务所清算报告(清算报告需包括清算机构组成人员、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处置清单、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清单、律师事务所人员安排情况清单、律师事务所存续期间执业风险承担协议等内容);
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含正本和副本);
合伙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注销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帐簿和印章应移交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处置。
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应当内容真实,语句通畅,无错字、别字。
(二)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区县司法局需核对原件后加盖“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
(三)申报材料一律按照标准档案大小规格(a4纸张),依照《指南》上所列的材料顺序排列并装订整齐,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