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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

2016-03-08 09:31:00来源: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参照律师事务所设立程序办理。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材料目录;

2、《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登记表》;

3、申请书;

4、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情况报告(报告需说明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前的业务、人员、资产、债务等情况,以及变更过程中对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项的处置情况。变更组织形式情况报告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5、新的律师事务所章程(负责人及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6、变更后的设立人资历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度考核页);

7、住所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原件由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退回申请人);

8、资金证明(需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存款证明书);

9、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以及合伙人退伙备案材料;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合伙协议。

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应当内容真实,语句通畅,无错字、别字。

(二)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区县司法局需核对原件后加盖“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

(三)申报材料一律按照标准档案大小规格(a4纸张),依照《指南》上所列的材料顺序排列并装订整齐,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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