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行业指引》
2017-03-13 17:10:00 来源:市律协
各分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各部门,各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行业指引》已于2017年1月21日经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17年3月6日
重庆市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行业指引
律所管理规则行业指引2017年第1号(总第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管理,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规范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规章及《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
第三条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聘用合同的,可以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律师事务所提交申请,并取得律师事务所同意变更执业机构的证明。
第四条 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独办或合办的案件或项目,尚未办结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办理。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应与指定的接替律师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同时,应与合办律师、接替律师就酬金分割等达成一致,并经律师事务所确认。
经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该案件或项目可随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变更至转入的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 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独办或合办的案件或项目,已经办结的,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应当负责整理案件卷宗并归档。案件卷宗属于律师事务所所有,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不得带离。
第六条 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应与律师事务所就案件质量风险金的领取、服务期未满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的支付、个人借款的归还等达成一致,并完清相应财务手续。
第七条 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已经领取但尚未使用的介绍信、公函等律师事务所专用函件,不得再继续使用,应当交回律师事务所并完清核销手续。
第八条 合伙人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先办理退伙登记手续;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先办理撤回派驻登记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机构:
(一)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三)律师事务所发生应当终止的情况时,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四)未办理退出合伙、撤回派驻登记的合伙人律师、派驻律师。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无故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开具证明,或双方因变更执业机构产生其他争议的,任何一方可向重庆市律师协会申请调解处理。
第十一条 律师办理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将个人档案、社保关系及组织关系等一并迁至转入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律师转入新律师事务所之日起一年内,转入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该律师在转出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代理过的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转出律师事务所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律师提交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并取得同意变更执业机构的证明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交存至司法行政机关。取得核发的新的律师执业证前,律师不得以转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从事任何代理行为。转出律师事务所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反本指引第四、五、六、七、八、十二、十三条规定,重庆市律师协会收到投诉并经调查核实后,可分别或同时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一)约谈被投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责令改正;
(二)对被投诉律师事务所、律师给予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三)取消被投诉律师事务所、律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重庆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