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2024-04-17 19:04:57
各区县(自治县)律工委,各律师事务所,市、区县(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开展2023年度专职、兼职及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5月30日
二、考核程序
(一)各单位提出考核意见(4月20日之前)
1.根据《重庆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各单位对所有在册律师均需进行考核。
2.律师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根据前期发出的《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预通知》向所在单位填报并提交本人2023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4、5)、年度考核证明事项承诺书(附件3)。
3.各单位对律师2023年度的执业表现进行评议,依据年度考核内容和制定的《重庆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及考核评分登记表》(附件2)出具考核意见,并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4.各单位完成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后,应于4月21日前,将本单位律师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和未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汇总表电子版报送所属区县(自治县)律工委(区县律师管理部门)。
报送材料前,登录“12348重庆法网”重庆市律师业务管理系统(https://cq.12348.gov.cn/ls/#/login),在“年度考核”栏向所在区县律师管理部门填报相关信息,并完成律师年度考核所需材料(上传材料应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具体操作见附件7),并提交所属区县(自治县)律工委审核;在填报时注意,如律师在12348重庆法网中的基本信息未完善的,应予以补全完善。
(二)市律师协会审查
1.区县(自治县)律工委审核(4月30日前)
各区县(自治县)律工委根据《重庆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对各单位提交的律师年度考核材料认真审核,提出拟确定的考核等次意见。对未按要求报送的,特别是网上填报、提交的《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各单位,补充完善材料后重新填报。
各区县(自治县)律工委完成本区域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区域律师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和未参加考核人员汇总表电子版报送市律师协会(报送时间安排见附件1)。
2.市律师协会审查确定考核结果(5月1日-5月20日)
市律师协会对各区县(自治县)律工委报送的律师年度考核材料进行审查,确定考核等次。
三、公示(5月20日前)
律师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市律师协会在重庆律师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
四、备案(5月30日前)
公示期满,市律师协会将律师年度考核结果送所在地司法局备案,并在其通过备案审查后,由律师所在单位将本单位律师执业证照统一交所在地司法局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五、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优秀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且考核评分90分以上的,考核等次为“优秀”: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把牢正确政治方向,旗帜鲜明听党话、跟党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切实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3.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主动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自觉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5.积极服务大局、服务为民,执业活动成效明显。
(二)称职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且考核评分70分以上至90分以下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把牢正确政治方向,旗帜鲜明听党话、跟党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5.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三)基本称职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考核评分60分以上至70分以下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4.有其他不符合《重庆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四)不称职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考核评分60分以下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专职律师违规兼职和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的;
5.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的;
6.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
7.律师违反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发起设立或者参加律师联盟、律师参与资本进入律师事务所以及参与律师事务所过度商业化运作;
8.违反司法部的有关规定,通过“阴阳协议”方式出资控制多家律师事务所,或者出资设立多家律师事务所并公开以“律师集团”名义开展活动的,或者参与违规出租或出售“工位”“卡位”给律师的;
9.通过联署签名、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以及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
10.违反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事务所党组织负责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没有执行社会保险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
11.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情形
1.对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上一年度因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等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等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暂停执业等执业不满三个月的,要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
2.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3.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4.律师违规炒作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或市委市政府、政法委、公安、网信、安全等相关市级部门通报,但未造成舆情的,律师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或“称职”等次;累计超过3次的,律师个人本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六、考核材料
(一)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证明材料
1.专职律师不少于40学时;兼职律师不少于20学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执业律师不少于10学时;年满70周岁以上的不作具体要求;提供网上培训学时或网上与现场培训学时证明均可。
2.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所在单位培训或本人自学等继续教育培训证明即可。
(二)专职、兼职律师年度考核材料上传《重庆市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重庆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证明事项承诺书》《重庆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及考核评分登记表》、教育培训学时证明材料至12348重庆法网。
(三)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材料上传《重庆市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重庆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证明事项承诺书》《重庆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及考核评分登记表》、教育培训证明材料至12348重庆法网。
七、注意事项
(一)各区县(自治县)律工委和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严格评定标准,区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掌握“优秀”等次不超过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律师总数35%的比例,客观、准确评定律师考核等次。严把检查考核关,要把律师服务收费作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督检查,以年度执业考核促进律师执业管理和执业规范,防止走过场。
(二)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律师提交的考核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年度考核材料应由律师阅签意见,考核单位出具考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出具的考核意见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三)各区县(自治县)律工委应按时组织完成本区域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于2024年5月30日前将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报送市律师协会。
附件:1.各区县(自治县)律工委报送材料时间安排表
2.重庆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及考核评登记表
3.重庆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证明事项承诺书
4.重庆市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重庆市律师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
5.重庆市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重庆市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
6.未参加202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人员汇总表
7.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操作手册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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