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程序指引》-博天堂手机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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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程序指引》

2017-07-01 14:36:00来源:市律协

各分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各部门,各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程序指引》已于2017518日经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1771


 

重庆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程序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程序,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面试人员参加面试考核时,由考核小组依照本指引确定的程序,对参加面试的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统一面试考核流程,确保对全体面试人员的程序适用公平。

第二章  考核小组

第三条  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及参加面试考核人员的分组应当由市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在每次面试考核10分钟前通过组织双盲抽签确定。

考核小组负责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面试考核小组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设组长一名。组长主持面试考核的流程工作,各考官均有权对面试人员发问及作出评判。经组长提议,也可由本次考核小组考官轮流主持当次面试考核流程工作;负责主持的考官即为当次面试考核的主考官。

第四条  除面试人员自我介绍外,考官的提问与面试人员的回答均应尽量简洁;面试人员应答偏离主题时,考官可要求面试人员停止回答该项问题。组长应根据现场情况把控节奏与时间,必要时可直接引领提问至下一考核环节。

第三章  面试人员进场

第五条  面试人员进场后,应先于门口处等候。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现场领取其身份证和实习证,并转交考核小组查验。面试人员未携带身份证和实习证的,组长告知其停止参加本次考核,下次参加考核时间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另行安排。

第六条  考核小组核实面试人员身份后,主考官请面试人员步入面试席就座,以此考察其仪态、举止及涵养。

第七条  面试人员应携带实务训练等材料原件备查。面试中需要核查实务训练材料原件而实习人员无法当场提供的,主考官告知其终止参加本次考核。考官应在面试成绩单上注明原因,本次面试成绩为不合格。

第四章  面试考核

第八条  面试人员就坐后,主考官宣布面试考核开始。面试考核应当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

(一)实习人员个人展示部分,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二)实习人员政治素养与职业道德部分,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三)实习人员律师实务部分,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四)实习人员沟通协调和应变能力部分,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第九条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由考核小组打分后取其平均值。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含本数)且按照《办法》第七条所列四个方面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否则,视为考核结果不合格。

考核结果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根据该面试人员面试考核得分,按照以下标准延长相应的实习期:

(一)面试考核得分高于50分(含本数)低于60分(不含本数)或者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四个方面所列任意一项考核内容得分高于12.5分(含本数)低于15分(不含本数)的,给予延长实习期三个月;

(二)面试考核得分高于40分(含本数)低于50分(不含本数)或者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四个方面所列任意一项考核内容得分高于10分(含本数)低于12.5分(不含本数)的,给予延长实习期六个月;

(三)面试考核得分高于30分(含本数)低于40分(不含本数)或者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四个方面所列任意一项考核内容得分高于7.5分(含本数)低于10分(不含本数)的,给予延长实习期九个月;

(四)面试考核得分低于30分(不含本数)或者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四个方面所列任意一项考核内容得分低于7.5分(不含本数)的,给予延长实习期十二个月。

第十条  面试考核开始后,主考官应结合“个人展示环节”考核目的,首先要求面试人员用23分钟的时间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学习和工作背景、实习经历以及个人性格、兴趣爱好等作简要介绍。一般而言,该环节面试人员的自我介绍不应少于2分钟。考官应着重考察其语言表达能力及逻辑思维。

第十一条  试人员自我介绍完毕后,考官可以就其自我介绍过程中所披露出的信息进一步提问,以对其进行全面判断。与此同时,考官亦可以依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评估表》(以下简称《评估表》)“个人展示环节”所列考核项目对面试人员提问。

通常情况下,诸位考官提问问题合计以不超过三个为宜,如考官已对面试人员表现形成判断,亦可不再提问。

第十二条  “个人展示环节”结束后,主考官应以明确方式,将考核流程引导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环节”。面试人员可随机在题库内抽取一组题目进行回答,亦可由考官依照对考核项目的理解、以自身掌握信息为基础随机设定题目。

本环节,考核小组选用题库内抽取题目的比例应高于本环节全部提问问题的50%。如考核小组通过面试人员就主考官发问的应答已对面试人员表现形成判断,亦可不再提问。

第十三条  经考官提问后,主考官认为可对面试人员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形成判断的,应以明确方式,将考核流程引导至“律师实务环节”。考官应着重审查面试人员提交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原件的真实性,及与面试人员提交实务训练考核材料复印件、实习周记簿之间的对应性,并可就其中实体性专业技能及程序性专业技能内容向面试人员提问,以甄别是否存在虚假实习的情况。对于面试人员表述在实习过程中所掌握的职业技巧或依实习周记簿、实务训练考核材料载述,该面试人员应当掌握的执业技巧或专业技能,考官应提问。

本环节,考核小组对面试人员的提问不应少于两个,但不应多于四个,且应兼顾对考核项目的全面覆盖。

第十四条  主考官根据问答情况,认为可以对面试人员律师实务环节作出判断的,应将考核流程引导至“沟通协调和应变能力环节”,并主导提问。通常情况下考核小组对面试人员可提问一至两题。提问时,考核题目由考官依照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周记簿、实务训练考核材料随机设定。如考官通过面试人员就其他考官发问的应答已对面试人员表现形成判断,亦可不再提问。

第十五条  每一考核环节中,主考官提问完毕后,应征询其他考官是否尚有问题发问。如其他考官均无问题发问,主考官应将流程导引至下一考核环节。

第十六条  “沟通协调和应变能力环节”考核完毕后,主考官应宣布提问阶段结束,并告知面试人员现在由各位考官汇总评分及点评意见,面试人员可在考场外稍事休息,待结果产生后再通知其入场宣布点评意见及面试考核结果。

第五章  点评意见及面试考核结果汇总

第十七条  试人员退场后,考官依公平公正、客观原则,按照《评估表》所列明的考核标准独立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种。如确有需要,可以在组长的同意下,进行交流评议,但交流意见不影响考官的独立评判。考官应即时将考核结果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填写、签署后交现场工作人员,以便及时准备对下一面试人员的考核。

《评估表》提交后不可修改、取回,工作人员亦不得接收考官对同一面试人员重复提交的《评估表》。

第十八条  考核小组采取考官打分的形式进行评定,以该组考官得出的平均分数作为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得分。

第十九条  考官不得拒绝作出考核结果。考官拒绝提交《评估表》或拒绝在其上填写考核分数并签署的,视为弃权,该面试人员的面试考核结果将依照已提交的《评估表》统计。如已提交的《评估表》为两份,则该两份《评估表》所得出的平均分数即为面试人员的面试考核得分;如已提交的《评估表》少于两份,本次面试考核无效。

第二十条  现场工作人员应即时将诸考官对每一面试人员的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加权平均得出该面试人员本次考核得分,并填写于《汇总表》,并由该考核小组参与考核的考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考官对《汇总表》记载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即时将该考核小组全部考官对该面试人员考核的《评估表》提供给提出异议的考官核对。经核对,《汇总表》记载的考核结果正确的,考官应签署确认。考官拒绝签署的,应由其在《汇总表》上自行书写拒绝签署的理由,并签署姓名、日期;考官不书写拒绝签署的理由的,由其他考官在《汇总表》上注明并签署姓名、日期。

第二十二条  考官综合其他考官的评议及点评情况,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在《汇总表》上对面试人员作出书面评语。

第六章  点评及面试考核结果宣布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核结果统计完毕、且对面试人员的点评意见形成后,主考官应安排现场工作人员通知该面试人员入场听取点评并当场宣布面试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面试人员进场后,应先于门口处等候,由主考官请其步入面试席就座。面试人员就座后,主考官应综合考官意见、结合面试人员表现对其面试考核情况进行点评,客观地指出面试人员展现出的优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鼓励其继续发扬之处,提醒其注意改进之处,对其作出正确引导。

第二十五条  点评结束后,主考官应向面试人员宣布其本次面试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宣布完毕后,主考官宣布面试考核结束,请面试人员退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经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7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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