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社会保险和最低工资保障行业指引》
2016-09-28 14:42:00 来源:市律协
各分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各部门,各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律师社会保险和最低工资保障行业指引》已于2016年9月11日经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16年9月28日
重庆市律师社会保险和最低工资保障行业指引
律所管理规则行业指引2016年第2号(总第2号)
(2016年9月11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行业劳动用工关系,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律师最低工资权益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保障执业律师享有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权利,为执业律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执业律师签订劳动合同,并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或转移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形的除外。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依法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移或变相转移给执业律师个人负担。
第六条 执业律师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内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向执业律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指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律师事务所不得拒绝履行支付最低工资的义务,也不得将该义务转移或变相转移给执业律师个人负担。
未采取固定工资制的律师事务所向执业律师支付的月工资可以按照年度平均值计算,即以执业律师该年度累计获得的工资收入总额除以12个月计算出月平均工资,但月平均工资仍不得低于本指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向执业律师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律师事务所确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准时支付工资的,在保障执业律师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工资包括以各种名义支付或分配给执业律师的办案酬金、津贴、补贴或奖金。执业律师办理或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及提供其他公益服务,从政府机关或其他机构直接获得的办案补贴或津贴等,应计入最低工资范围。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向执业律师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本指引规定的重庆市律师行业最低月工资标准。重庆市律师行业最低月工资标准,由重庆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或授权会长办公会)每年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本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确定并发布。如果理事会未能及时确定和发布该标准,该标准等同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本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鼓励律师事务所以本地最低工资标准金额的2倍作为执业律师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指引,未按时足额缴纳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或未按照重庆市律师行业最低月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执业律师可向重庆市律师协会投诉,并请求协助解决。
第十一条 重庆市律师协会收到投诉并经调查核实后,可分别或同时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一)约谈被投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责令改正;
(二)对被投诉律师事务所给予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三)取消被投诉律师事务所当年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四)提请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指引中的执业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专职律师,不包括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兼职律师等依法不与律师事务所订立劳动合同的律师。
与律师事务所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实习律师、行政人员等其他人员,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重庆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