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申办程序
2011-10-14 17:08:00 来源:市司法局
一、由设立人或设立人指定的代表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在西部律师网上下载样表,见附件1),提出五至十个备选名称,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
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十日内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提交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
对于所有备选名称不符合规定或者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少于五个的,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或者补报备选名称。
司法部自收到律师事务所备选名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名称检索,并将检索结果通知提交检索的省市司法行政机关。
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检索结果之日起七日内,根据检索结果,向申请人制发《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及时领取;对所有备选名称均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名称。
二、设立人接《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后按程序向申办律师事务所住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0.(律师事务所申办材料目录)
1.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需申请人签名);
3.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西部律师网上下载样表,见附件2);
4.拟设立律师事务所章程(需申请人签名);
5.设立人个人简历及执业经历
6.设立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审查后当场归还,复印件留存);
7.设立人取得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和学历证明(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原件审查后当场归还,复印件留存);
8.设立人执业情况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年度考核情况原件审查后当场归还,复印件留存);
9.住所证明(原则上要求非住宅用房,房屋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有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
10.资产证明(个人所银行出具10万元以上的存款证明;普通合伙所需30万元以上的存款证明;特殊的普通合伙所需1000万元以上的存款证明);
11.与原执业单位财务、案卷等结清的证明;
12.政治协理员(具备设立党支部的要同步提交设立党支部的有关材料)、财会人员聘用证明。
13.个人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保证依法专职执业,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停止执业等处罚记录等)。
14.申请设立合伙所的同时提交书面合伙协议和负责人人选。
申请设立分所的同时提交总所的授权委托书(内容包括负责人、派驻律师及其他事项)和总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机构出具同意设立分所的证明材料(内容包括总所成立时间、规模人数、无执业处罚记录、派驻律师等)。
申请设立国资所的同时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三、受理申请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
四、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受理申请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准予设立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