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
2011-11-22 15:35:00 来源:市司法局
1、变更住所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表》;
(2)变更后的住所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负责人及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住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2、增加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增加合伙人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入伙备案表》;
(2)入伙人的入伙申请书(需入伙人签名);
(3)同意入伙人入伙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入伙人的资历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区县司法局审查后退回申请人。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度考核页。入伙人如非重庆执业律师的,还需提交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三年以上以及最近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材料)。
增加合伙人的,需变更原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按办事指南有关说明办理审批手续。
3、减少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减少合伙人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备案表》;
(2)退伙人的退伙申请书(需退伙人签名);
(3)同意退伙人退伙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就退伙人合伙份额的转让、律师事务所资产和债务处理以及合伙关系存续期间执业风险责任承担等进行明确约定。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减少合伙人的,需变更原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按办事指南有关说明办理审批手续。
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应当内容真实,语句通畅,无错字、别字。
(二)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区县司法局需核对原件后加盖“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
(三)申报材料一律按照标准档案大小规格(a4纸张),依照《指南》上所列的材料顺序排列并装订整齐,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