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
2011-11-22 15:47:00 来源: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1、变更名称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含正本和副本)。
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同时提交新章程新协议。
2、变更负责人
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
(2)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变更章程
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登记表》;
(2)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4、变更合伙协议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
(2)决定变更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变更后的新合伙协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应当内容真实,语句通畅,无错字、别字。
(二)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区县司法局需核对原件后加盖“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
(三)申报材料一律按照标准档案大小规格(a4纸张),依照《指南》上所列的材料顺序排列并装订整齐,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或备案。